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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零容忍:如何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守护受害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申请人诉称

罗某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1、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其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3、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所、工作单位及经常活动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

事实与理由:双方系夫妻关系。自2023年3月起,被申请人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包括2023年3月17日因家庭琐事殴打申请人致头皮挫伤,2025年1月4日再次实施殴打行为并有视频为证,2025年4月7日再次殴打并报警处理。被申请人行为已严重威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张某在听证过程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其对2025年1月4日实施的殴打行为予以承认,但对其他指控未作明确反驳。

 

法院查明

申请人罗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提交了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头部伤口照片、报警回执及视频监控等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4日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且被申请人亦予以确认。申请人自2025年4月7日报警后已搬离共同住所,被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申请人确认自该日起,被申请人未再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跟踪、威胁或辱骂等行为。

 

裁判结果

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罗某实施殴打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罗某的其他申请事项。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所律师代理一方为申请人,初次接到该案件时,我所律师及时向委托人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提议,法院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依法对禁止殴打部分予以支持。但因申请人已搬离共同住所,且被申请人未再实施骚扰、跟踪等行为,故对其他申请未予支持。本案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方面的审慎态度与依法裁量精神,家庭暴力是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也提醒受害人在遭受家暴时应及时报警、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引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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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家暴零容忍:如何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守护受害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申请人诉称

罗某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1、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其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3、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所、工作单位及经常活动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

事实与理由:双方系夫妻关系。自2023年3月起,被申请人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包括2023年3月17日因家庭琐事殴打申请人致头皮挫伤,2025年1月4日再次实施殴打行为并有视频为证,2025年4月7日再次殴打并报警处理。被申请人行为已严重威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张某在听证过程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其对2025年1月4日实施的殴打行为予以承认,但对其他指控未作明确反驳。

 

法院查明

申请人罗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提交了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头部伤口照片、报警回执及视频监控等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4日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且被申请人亦予以确认。申请人自2025年4月7日报警后已搬离共同住所,被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申请人确认自该日起,被申请人未再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跟踪、威胁或辱骂等行为。

 

裁判结果

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罗某实施殴打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罗某的其他申请事项。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所律师代理一方为申请人,初次接到该案件时,我所律师及时向委托人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提议,法院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依法对禁止殴打部分予以支持。但因申请人已搬离共同住所,且被申请人未再实施骚扰、跟踪等行为,故对其他申请未予支持。本案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方面的审慎态度与依法裁量精神,家庭暴力是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也提醒受害人在遭受家暴时应及时报警、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引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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