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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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其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的份额折价款150万元。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购买了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该房产仍为双方共有,由被告及其子女居住使用,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2020年原告得知被告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房产以44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所得款项未向原告分配。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其应占份额,均遭推诿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于2004年结婚,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财产分割已协商好”,未对涉案房产进行具体分割。涉案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购买总价为74.5万元,其中贷款52万元。该贷款在婚姻期间偿还部分本金,离婚后由李某继续偿还并于2017年还清。2020年李某将涉案房产以442万元出售给案外人。另查明,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房产由李某与子女共同居住,待子女成年后再协商处理。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房产分割补偿款730037.13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进行分割,不影响其共有性质。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婚姻期间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情况,并照顾子女权益,对共同财产部分予以平均分割,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提醒公众,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进行明确分割,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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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其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的份额折价款150万元。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购买了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该房产仍为双方共有,由被告及其子女居住使用,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2020年原告得知被告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房产以44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所得款项未向原告分配。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其应占份额,均遭推诿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于2004年结婚,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财产分割已协商好”,未对涉案房产进行具体分割。涉案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购买总价为74.5万元,其中贷款52万元。该贷款在婚姻期间偿还部分本金,离婚后由李某继续偿还并于2017年还清。2020年李某将涉案房产以442万元出售给案外人。另查明,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房产由李某与子女共同居住,待子女成年后再协商处理。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房产分割补偿款730037.13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进行分割,不影响其共有性质。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婚姻期间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情况,并照顾子女权益,对共同财产部分予以平均分割,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提醒公众,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进行明确分割,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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