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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延迟发薪、未足额缴社保提被迫离职,经济补偿请求为何被驳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小张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1. 请求裁决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9349.63元;2. 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2018年12月24日至2023年7月14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共计34973.74元。

事实与理由:小张于2018年12月24日入职该公司,担任运营岗位。在职期间,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每月底薪于次月15日至20日发放,提成于次月25日至31日发放,且未支付加班费)以及未依法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2023年7月6日,小张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被告辩称

公司辩称:1. 关于社保问题,公司确未按申请人实际工资标准缴纳,但此不属于仲裁委审理范围,且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2. 关于工资支付,公司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底薪已包含超出标准工时的工资,且每月15日发放底薪、稍晚发放提成,系因提成需根据业绩核算,并未违反工资支付条例,不存在拖欠或未足额支付情形。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委查明

小张于2018年12月24日入职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岗位为运营岗,月工资结构为底薪11500元加提成。双方确认工作时间为“早上9:0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实行大小周制度”。申请人确认其工作日每日出勤7.5小时,故仲裁委认定其工作日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情形。

关于工资支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于当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公司实际于每月15日支付底薪,提成因涉及业绩核算,于当月稍晚时间支付,但均已足额发放。关于社会保险,公司确认未按申请人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

2023年7月6日,申请人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小张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我所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加班工资请求,因申请人自认工作日出勤未超7.5小时,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未获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请求、社保缴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实践中,如本案仲裁委所认定,“是否足额缴纳”及“应否补缴”通常被视为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审理范围,劳动者应向社保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因此,申请人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未获支持。

 工资支付及时性问题: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每月15日支付底薪,提成因合理原因稍迟支付,但均在合理期间内足额发放,仲裁委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在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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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员工因延迟发薪、未足额缴社保提被迫离职,经济补偿请求为何被驳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小张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1. 请求裁决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9349.63元;2. 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2018年12月24日至2023年7月14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共计34973.74元。

事实与理由:小张于2018年12月24日入职该公司,担任运营岗位。在职期间,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每月底薪于次月15日至20日发放,提成于次月25日至31日发放,且未支付加班费)以及未依法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2023年7月6日,小张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被告辩称

公司辩称:1. 关于社保问题,公司确未按申请人实际工资标准缴纳,但此不属于仲裁委审理范围,且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2. 关于工资支付,公司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底薪已包含超出标准工时的工资,且每月15日发放底薪、稍晚发放提成,系因提成需根据业绩核算,并未违反工资支付条例,不存在拖欠或未足额支付情形。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委查明

小张于2018年12月24日入职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岗位为运营岗,月工资结构为底薪11500元加提成。双方确认工作时间为“早上9:0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实行大小周制度”。申请人确认其工作日每日出勤7.5小时,故仲裁委认定其工作日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情形。

关于工资支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于当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公司实际于每月15日支付底薪,提成因涉及业绩核算,于当月稍晚时间支付,但均已足额发放。关于社会保险,公司确认未按申请人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

2023年7月6日,申请人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小张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我所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加班工资请求,因申请人自认工作日出勤未超7.5小时,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未获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请求、社保缴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实践中,如本案仲裁委所认定,“是否足额缴纳”及“应否补缴”通常被视为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审理范围,劳动者应向社保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因此,申请人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未获支持。

 工资支付及时性问题: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每月15日支付底薪,提成因合理原因稍迟支付,但均在合理期间内足额发放,仲裁委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在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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