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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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小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宠物用品公司”(以下简称某宠公司)赔偿其损失;2.判令被告网购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小李在某宠公司于网购平台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袋品牌猫粮。收到货物后,原告在喂食猫咪时发现猫粮中掺杂有尖锐的塑料片,严重威胁宠物健康安全。原告立即与某宠公司沟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损失,但被告某宠公司以“无法证实为原厂问题”、“塑料片未造成实际损害”等理由拒绝。原告认为,某宠公司作为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宠物食品,网购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审核义务,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某宠公司未到庭。
被告网购平台公司书面答辩称,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某宠公司的市场主体信息进行了审核和公示。在原告与商家产生纠纷后,平台已履行了告知商家地址信息的义务,并提供了调解渠道。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商品质量本身,而非平台责任,故网购平台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
原告小李通过网购平台向某宠公司购买猫粮一袋。小李提交的订单截图、支付记录、实物照片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显示,其在收到猫粮后发现其中含有塑料片,并与某宠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庭审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宠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小李支付赔偿款,原告小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小李撤回对被告某宠公司、网购平台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小李负担。
律师点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其揭示的网络消费维权问题具有普遍意义。
本案中,涉案猫粮中混有塑料片,属于明显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而即便不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经营者也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最初主张的赔偿款,即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的权利请求。
实践中,消费者常面临“举证难”问题。本案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其保存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订单、实物照片、沟通记录等,有效证明了商品存在的问题及与商家的关联性。这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留存好各类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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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小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宠物用品公司”(以下简称某宠公司)赔偿其损失;2.判令被告网购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小李在某宠公司于网购平台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袋品牌猫粮。收到货物后,原告在喂食猫咪时发现猫粮中掺杂有尖锐的塑料片,严重威胁宠物健康安全。原告立即与某宠公司沟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损失,但被告某宠公司以“无法证实为原厂问题”、“塑料片未造成实际损害”等理由拒绝。原告认为,某宠公司作为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宠物食品,网购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审核义务,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某宠公司未到庭。
被告网购平台公司书面答辩称,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某宠公司的市场主体信息进行了审核和公示。在原告与商家产生纠纷后,平台已履行了告知商家地址信息的义务,并提供了调解渠道。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商品质量本身,而非平台责任,故网购平台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
原告小李通过网购平台向某宠公司购买猫粮一袋。小李提交的订单截图、支付记录、实物照片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显示,其在收到猫粮后发现其中含有塑料片,并与某宠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庭审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宠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小李支付赔偿款,原告小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小李撤回对被告某宠公司、网购平台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小李负担。
律师点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其揭示的网络消费维权问题具有普遍意义。
本案中,涉案猫粮中混有塑料片,属于明显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而即便不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经营者也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最初主张的赔偿款,即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的权利请求。
实践中,消费者常面临“举证难”问题。本案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其保存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订单、实物照片、沟通记录等,有效证明了商品存在的问题及与商家的关联性。这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留存好各类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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