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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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小王向本院提出仲裁请求:1、确认其与某餐饮公司自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3650元;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000元;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159元;
5、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小王于2023年10月6日入职某餐饮公司担任店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受公司股东吴某管理,工资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后期月薪为7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24年8月,公司因闭店要求小王离职,但仍拖欠2024年7月至8月工资未付。小王认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因公司闭店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其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也应由公司承担。后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注销,小王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其清算义务人陈某。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陈某经仲裁委员会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已注销,申请人申请将被告变更为陈某作为清算义务人。
法院查明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小王提交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记录、采购记录、现金支出证明单及转账凭证等。微信记录显示,公司股东吴某曾邀约小王担任店长,约定工资标准,并确认“13650未发”等拖欠工资事实;工作群记录反映吴某发布工作指令,要求员工工作至2024年8月31日并清货;采购记录显示小王收件地址为公司注册地,佐证其提供劳动。公司股东吴某通过微信支付工资,2024年7月至8月工资13650元确实未付。公司于仲裁开庭前已注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王离职原因为公司闭店,但其未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告等证明“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正式文件。
裁判结果
一、确认某餐饮公司与小王自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陈某支付小王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3650元;
三、被申请人陈某支付小王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000元;
四、被申请人陈某支付小王律师代理费4456.08元;
五、驳回小王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法享有劳动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等权利。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结合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等证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关于工资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报酬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情形的,应认定有效,本案中股东确认“13650未发”视为对欠薪事实的认可。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需支付用工满一个月次日至离职日的二倍工资,故支持6个月差额45000元。
经济补偿请求被驳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正式决议文件,小王未能举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律师代理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胜诉比例计算。本案凸显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注销后向清算义务人追责的路径,以及证据保存的重要性,提醒企业在经营中应规范用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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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小王向本院提出仲裁请求:1、确认其与某餐饮公司自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3650元;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000元;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159元;
5、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小王于2023年10月6日入职某餐饮公司担任店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受公司股东吴某管理,工资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后期月薪为7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24年8月,公司因闭店要求小王离职,但仍拖欠2024年7月至8月工资未付。小王认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因公司闭店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其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也应由公司承担。后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注销,小王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其清算义务人陈某。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陈某经仲裁委员会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已注销,申请人申请将被告变更为陈某作为清算义务人。
法院查明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小王提交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记录、采购记录、现金支出证明单及转账凭证等。微信记录显示,公司股东吴某曾邀约小王担任店长,约定工资标准,并确认“13650未发”等拖欠工资事实;工作群记录反映吴某发布工作指令,要求员工工作至2024年8月31日并清货;采购记录显示小王收件地址为公司注册地,佐证其提供劳动。公司股东吴某通过微信支付工资,2024年7月至8月工资13650元确实未付。公司于仲裁开庭前已注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王离职原因为公司闭店,但其未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告等证明“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正式文件。
裁判结果
一、确认某餐饮公司与小王自2023年10月6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陈某支付小王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3650元;
三、被申请人陈某支付小王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000元;
四、被申请人陈某支付小王律师代理费4456.08元;
五、驳回小王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法享有劳动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等权利。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结合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等证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关于工资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报酬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情形的,应认定有效,本案中股东确认“13650未发”视为对欠薪事实的认可。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需支付用工满一个月次日至离职日的二倍工资,故支持6个月差额45000元。
经济补偿请求被驳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正式决议文件,小王未能举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律师代理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胜诉比例计算。本案凸显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注销后向清算义务人追责的路径,以及证据保存的重要性,提醒企业在经营中应规范用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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