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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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小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服务费;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由被告工作人员的婚介服务推介宣传,于2025年4月13日与被告签订《某定金合同》,并支付定金。2025年4月16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了三个异性会员信息资料,告知其中一名同乡有意愿同原告见面,并表示原告支付尾款后即可安排见面,催促原告尽快交付尾款。原告对被告工作人员即将介绍的老乡很满意,当天即支付了服务费尾款。但直到2025年4月20日,原告询问被告安排的见面事宜时,被告谎称对方已回老家发展,且面对原告质疑见面人员信息真实性,被告始终左右搪塞无言以对。故原告当即拒绝与被告签订正式服务合同,要求退还预付服务费。被告一直以销售话术搪塞,至今未退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深圳某婚介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签订合同及支付费用情况基本属实,但被告已尽力提供服务,因部分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安排见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认识到服务存在瑕疵,为化解纠纷,同意退还部分费用。
法院查明
原告小王与被告深圳某婚介公司于2025年4月13日签订《某定金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婚介服务,原告支付定金。2025年4月16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推送三名异性会员信息,并承诺在原告支付尾款后安排见面,原告基于信任于当日支付尾款。后原告催促被告履行见面安排,被告以“对方已回老家”等理由推脱,且未能提供见面人员真实性的有效证明。原告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被告未予及时处理。
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和解,并于2025年7月16日主动向原告退款。
原告收到退款后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小王撤回对被告深圳某婚介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点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原告依约支付服务费,但被告未按约定安排见面服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退款。
此外,本案涉及预付式消费,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返还预付费用。被告在诉讼中主动退款,虽未全额返还,但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据此撤诉,体现了纠纷解决的高效性和灵活性。本案例提醒消费者,在预付消费中需谨慎核实服务真实性,遇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鼓励经营者诚信经营,避免因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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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小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服务费;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由被告工作人员的婚介服务推介宣传,于2025年4月13日与被告签订《某定金合同》,并支付定金。2025年4月16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了三个异性会员信息资料,告知其中一名同乡有意愿同原告见面,并表示原告支付尾款后即可安排见面,催促原告尽快交付尾款。原告对被告工作人员即将介绍的老乡很满意,当天即支付了服务费尾款。但直到2025年4月20日,原告询问被告安排的见面事宜时,被告谎称对方已回老家发展,且面对原告质疑见面人员信息真实性,被告始终左右搪塞无言以对。故原告当即拒绝与被告签订正式服务合同,要求退还预付服务费。被告一直以销售话术搪塞,至今未退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深圳某婚介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签订合同及支付费用情况基本属实,但被告已尽力提供服务,因部分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安排见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认识到服务存在瑕疵,为化解纠纷,同意退还部分费用。
法院查明
原告小王与被告深圳某婚介公司于2025年4月13日签订《某定金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婚介服务,原告支付定金。2025年4月16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推送三名异性会员信息,并承诺在原告支付尾款后安排见面,原告基于信任于当日支付尾款。后原告催促被告履行见面安排,被告以“对方已回老家”等理由推脱,且未能提供见面人员真实性的有效证明。原告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被告未予及时处理。
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和解,并于2025年7月16日主动向原告退款。
原告收到退款后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小王撤回对被告深圳某婚介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点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原告依约支付服务费,但被告未按约定安排见面服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退款。
此外,本案涉及预付式消费,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返还预付费用。被告在诉讼中主动退款,虽未全额返还,但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据此撤诉,体现了纠纷解决的高效性和灵活性。本案例提醒消费者,在预付消费中需谨慎核实服务真实性,遇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鼓励经营者诚信经营,避免因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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